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