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不随意倾倒污水;

(三)取暖做饭使用清洁能源,不在禁煤区内使用燃煤;

(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