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将公民文明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信用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