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可以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鼓励公民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