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