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有序参加公共活动,自觉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五)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祭祀等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