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一)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有序参加公共活动,自觉依次排队;(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五)从事商业经营或者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祭祀等活动时,避免妨碍他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