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公益广告,利用电子屏、网站、公众号播出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