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旅游区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景区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和自然生态环境。

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处标示景区文明游览行为规范。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