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3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1日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村民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二)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各村选举日;
(三)部署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确定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文书报表等的式样;
(五)指导、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六)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的举报、申诉和来信来访;
(八)指导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依法承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直接投票推选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政治强、素质好、群众公认的村民担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按原推选时的得票数,由得票多的递补;没有递补的,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五)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八)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召开过程中,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大会不能按规定程序完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主持完成选举大会。
第三章选民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据患者的精神残疾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进行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进行选民登记时,计算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申诉,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选举延期进行的,选举前应当对选民名单进行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四章提名候选人
村党组织或者选民不得提名推荐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推荐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候选人人数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选民大会,由过半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工作能力;
(二)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未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五)现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五年内,年度考核或者民主评议没有两次被评为不称职;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被提名推荐的女性候选人经投票均没有被确定为候选人的,按照得票多少确定一名女性候选人。
候选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禁止候选人或者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
第五章正式选举
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每个投票站必须配备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和两名以上的监票人。
流动票箱仅限于老弱病残等不能前往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流动票箱具体适用对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张榜公布。流动票箱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两名监票人,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
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凭选民证领取和填写。选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认并张榜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名单,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接受其他选民委托代为投票的,应当在领票和投票时交验委托投票证。
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按其意愿代为填写。受委托代写人只能为三人代写。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名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与受委托代写人名单一同公布。
禁止未经委托领取、代写他人选票或者代替他人投票。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加封并在当日内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签名。禁止在选举大会会场计票处外开启票箱。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伪造选票,应当另行封存,不计入收回选票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作出记录并当众封存选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被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由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当场就票数相同的被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在完成计票的当日或者次日张榜公布当选人名单。
被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但尚未经过资格审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完成计票后七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拒不按照前款规定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交接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移交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十日公告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或者建议的时间、地点。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村民委员会不主持补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前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依法公布选举日、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投票地点,不依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或者违法取消选民资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指定、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在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调查中,弄虚作假、故意包庇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失职或者长期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有本村民小组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登记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的条件和具体推选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参照本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的规定办理。
对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补贴列入各市县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