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但是,候选人在参选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