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选举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