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正式选举第三十六条有效下列选举结果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宣布无效:(一)选举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是否另行选举,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