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少于三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空缺的职位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另行选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差额数,从前次选举时该类职位未当选的被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已足三人,但少于应选人数,主任职位无人当选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如果主任职位已有人当选,副主任或者委员缺额的,是否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