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能留任一人:职位不同的,由职务高者留任;职位相同的,由选举时得票多者留任;职位相同而且选举时得票相等的,由村民会议决定由谁留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