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