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