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于终止职务、罢免、辞职等原因空缺,或者中止职务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代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均空缺的,其职务由选举时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代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