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第三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