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连续两次被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其职务自行中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