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虚报选举结果以及有其他选举舞弊行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妨害村民行使民主选举及有关自治权利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