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贿选行为之一的,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选票的;

(二)贿赂选举工作人员的;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具有其他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贿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