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拟订本村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向村民(含外出村民)公布本村选举日、投票时间和地点;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办理委托投票事项;

(五)主持候选人提名工作,审查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七)解答和受理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咨询和申诉;

(八)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