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县、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