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由选民一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