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指导。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村党组织及其上一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筹备和主持。

因村范围调整需要选举新的村民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