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罢免要求涉及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向村民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