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主持召开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主持召开。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