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2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31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包括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唐子城景区、宋夹城景区、绿杨村景区,具体范围按照《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包括外围保护区、协调控制区和视觉保护区。
邗江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事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和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综合性评比表彰项目范围。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唐子城景区、宋夹城景区、绿杨村景区不同的保护要求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核心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分级保护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
外围保护区是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外围保护地带,应当加强与核心保护区的衔接,提升景观的可达性、可视性及产业、生态的协同性。
协调控制区是指外围保护区的周边东至黄金坝路—高桥路—泰州路一线、南至文昌中路、西至邗江北路、北至江平路的围合区域,应当重点对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协调引导,推动景观风貌自然过渡。
视觉保护区是指保护风景名胜区特定视线通廊的空间管理区域。
风景名胜区下列沿线可视范围内严格实施天际线保护:
(一)水上游览线(大虹桥—接驾厅);
(二)长春路沿线;
(三)瘦西湖东西向视廊(熙春台—小金山视廊);
(四)瘦西湖南北向视廊(二十四桥—栖灵塔视廊、瘦西湖—二道河—荷花池视廊;瘦西湖双峰云栈—中心城区视廊);
(五)保障湖廊道(下马桥—相别桥廊道);
(六)唐子城北廊道;
(七)其他经规划调整后增加的视廊沿线。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相关工作。
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风貌协调和天际线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形状和高度,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在设置防护围挡时应当注重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资源保护和文化传承
瘦西湖景区重点保护瘦西湖生态水体完整性,维护古典园林建筑群和自然景观格局,严格按照《世界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保护。
蜀冈景区重点保护蜀冈山体自然地貌,维护大明寺、观音山禅寺等文物建筑历史风貌。
唐子城景区重点保护唐子城、宋堡城等历代城池格局,加强遗址考古、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
宋夹城景区重点保护宋代城墙、城壕等遗址和湿地资源,加强遗址保护和资源利用。
绿杨村景区重点保护明清护城河水域及沿线景观,保护天宁寺、重宁寺、史可法墓祠等文物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蜀冈西峰生态公园、维扬广场、万花园等永久性绿地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另作他用;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和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评估,挖掘文化底蕴与时代价值,促进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指导并协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保护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建立数字化信息档案,按照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组织保养、维护。
风景名胜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历史建筑以及遗迹(址)等,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落实具体保护、利用的措施。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五)捕杀野生动物;
(六)未经批准砍伐林木;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烧香点烛;
(八)在建(构)筑物、树木等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九)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绿色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智慧景区建设,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游览条件的区域不得开放。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防险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管理、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加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车辆、船舶应当具有风景名胜区特色,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风景名胜区内低空飞行、无人驾驶等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从事低空飞行、无人驾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风险主体责任。
在旅游旺季或者举行大型活动时,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动员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向公众开放停车场(库、位)。
市、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风景名胜区周边道路及停车场,根据需要增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地和换乘中心。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在禁止区域游泳、垂钓、宿营;
(二)擅自开展非机动车辆营运活动;
(三)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兜售商品;
(四)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五)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六)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
(七)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