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协调机制。

邗江区人民政府、广陵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