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综合性评比表彰项目范围。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