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统一协调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活化利用和创新表达。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评估,挖掘文化底蕴与时代价值,促进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