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车辆、船舶应当具有风景名胜区特色,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风景名胜区内低空飞行、无人驾驶等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从事低空飞行、无人驾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落实安全风险主体责任。
在旅游旺季或者举行大型活动时,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动员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向公众开放停车场(库、位)。
市、区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和完善风景名胜区周边道路及停车场,根据需要增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地和换乘中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