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