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设立保护标志,落实分级保护责任,及时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并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