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天际线保护纳入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的审批条件,采用升放气球视觉实地校验、计算机模拟高度等办法,确保达到高度控制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天际线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