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