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实行天际线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瘦西湖及扬州历史城区周边区域建设高度控制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的视觉保护区进行系统性管控。
风景名胜区下列沿线可视范围内严格实施天际线保护:
(一)水上游览线(大虹桥—接驾厅);
(二)长春路沿线;
(三)瘦西湖东西向视廊(熙春台—小金山视廊);
(四)瘦西湖南北向视廊(二十四桥—栖灵塔视廊、瘦西湖—二道河—荷花池视廊;瘦西湖双峰云栈—中心城区视廊);
(五)保障湖廊道(下马桥—相别桥廊道);
(六)唐子城北廊道;
(七)其他经规划调整后增加的视廊沿线。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