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和文化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对风景名胜区水系采取截污、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和生态用水调度等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改善。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