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禁止的建设活动;进行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