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给予警告,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