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游览条件的区域不得开放。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防险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风景名胜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