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绿色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