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唐子城景区、宋夹城景区、绿杨村景区不同的保护要求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