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