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在设置防护围挡时应当注重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