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2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0月28日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
(三)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掌握并向前款规定的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
鼓励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鼓励资源化处置企业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理建筑垃圾。
(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三)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为责任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三)对工程泥浆实施浆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
(四)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
(三)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动迁地块拆除工程完成、垃圾清运完毕,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验收后,由动迁地块业主单位负责后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单位清运;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单位清运。
村(居)民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设或者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方便村(居)民处理建筑垃圾。
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和临时堆放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二)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
(三)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违法超限超载,不得沿途遗撒、泄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安全有序消纳建筑垃圾,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离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消纳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拟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遇特殊情况需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或者沿途遗撒、泄漏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