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