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确定并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目标,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建筑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