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