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