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