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二)拆除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三)村(居)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业主为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